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再次引发社会关注,作为一种通过计算机算力竞争获取加密货币的过程,挖矿曾被视为“数字淘金热”,但也因高能耗、政策监管和法律风险等问题备受争议,虚拟货币挖矿是否构成犯罪?这一问题需结合法律政策、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。
政策演变:从“鼓励”到“全面禁止”的转向
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地位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紧密相关,早期(2013-2017年),监管部门对挖矿持相对中立态度,甚至将其视为区块链技术探索的一部分,随着虚拟货币价格飙升,挖矿活动迅速规模化,引发能源浪费、金融风险、洗钱等一系列问题,政策态度逐步收紧。
- 2017年,七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明确虚拟货币“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”,禁止ICO(首次代币发行),但未直接禁止挖矿。
- 2021年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(包括挖矿)属于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要求“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”。
- 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的“淘汰类”,要求“立即关停”。
至此,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已从“限制”转向“全面禁止”,为法律定性提供了明确依据。
法律定性:挖矿是否构成犯罪?需分情况讨论
尽管政策明确禁止挖矿,但“禁止”是否等同于“犯罪”?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、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,结合《刑法》具体罪名判断。
一般情况:行政违法,不构成犯罪
若个人或单位仅参与挖矿,未涉及其他犯罪行为(如诈骗、非法集资、破坏计算机系统等),通常属于行政违法,由监管部门责令关停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,但不构成犯罪。
- 个人利用自有电脑参与“业余挖矿”,未规模化经营,未造成严重后果;
- 企业在政策禁止后主动停止挖矿,配合整改。
此类行为违反行政监管规定,但社会危害性未达到《刑法》入刑标准,属于“行政处罚”范畴。
特定情况:可能构成犯罪,需结合具体罪名
若挖矿行为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,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则可能触犯《刑法》,构成犯罪,常见情形包括:
-
非法经营罪: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,若挖矿活动涉及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“非法买卖外汇”等,或以挖矿为名实施非法集资、传销,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,2022年四川某地破获的“虚拟货币挖矿非法经营案”,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矿场、销售算力,非法经营数额达5000万元,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-
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:若挖矿行为通过“木马程序”“植入病毒”等方式,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进行“偷挖”,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、数据,符合《刑法》第286条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的构成要件,2021年浙江警方破获的“挖矿木马案”,犯罪嫌疑人入侵企业服务器,强行占用算力挖矿,造成经济损失超千万元,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