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什么抹茶不能注册,从商标法看抹茶的通用化困境

“抹茶”二字,如今已成为奶茶、甜点、烘焙等食品领域的流量密码,从星巴克的抹茶拿铁到便利店货架上的抹茶味薯片,这个带着日式风味的词汇似乎天然与“高端”“天然”绑定,在商标注册领域,“抹茶”却屡屡碰壁——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品牌,都难以成功将“抹茶”注册为独占商标,这背后,并非法律对“抹茶”的刻意排斥,而是商标法基本原则与市场语言演变的必然结果。

“抹茶”是通用名称,缺乏商标的“显著性”根基

商标法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,而“显著性”是商标获准注册的“灵魂”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,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,所谓“通用名称”,是指某一行业内约定俗成、公众普遍用来指代一类商品的名称,而非指向特定品牌。

“抹茶”恰恰符合这一特征,从词源看,“抹茶”源自汉语“末茶”,指将茶叶研磨成细粉后直接冲饮的方式,后在日本发扬光大,但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,“抹茶”早已超越单一品牌范畴,成为“绿茶粉”这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,国家标准《GB/T 18706-2008 绿茶粉》中,明确将“绿茶粉”定义为“以绿茶为原料,经加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”,而“抹茶”正是这类产品的通俗叫法,在食品行业,消费者看到“抹茶”二字,首先想到的是“绿茶粉制成的食品”,而非某个特定品牌的商品——就像“汉堡”不会指向麦当劳,“薯片”不会指向乐事一样,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固有属性,自然无法注册为商标。

市场长期使用导致“抹茶”通用化,商标“显著性”被稀释

即便某个词汇最初具有显著性,若在市场长期作为通用名称使用,也会逐渐“退化”为通用名称,丧失商标注册资格。“抹茶”的通用化,正是市场选择与语言演变的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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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世纪90年代,随着日本饮食文化传入中国,“抹茶”开始出现在高端餐饮和进口食品中,彼时,“抹茶”可能还带有一定的“舶来品”标签,具备一定的区分度,但随着国内食品企业大量使用“抹茶”描述产品——从奶茶店的“抹茶冰沙”到烘焙坊的“抹茶蛋糕”,从零食品牌的“抹味饼干”到速食产品的“抹茶味方便面”,“抹茶”逐渐从“特定工艺的代称”变成“绿茶风味的统称”,消费者习惯用“抹茶”来指代“绿茶粉味”的商品,而非某个品牌,这种市场认知直接导致“抹茶”的显著性被稀释,正如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所强调的:“当某一名称已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,允许单个主体独占,会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,损害市场竞争秩序。”

历史与文化的“公域性”,让“抹茶”难以被“私有化”

“抹茶”的通用化,还与其历史文化的“公域性”密不可分,抹茶工艺起源于中国隋唐时期的“点茶法”,后经宋代发展成熟,传入日本后形成独特的“茶道文化”,无论是中国的“末茶”还是日本的“抹茶”,都早已成为东亚饮食文化的一部分,属于公共领域的文化遗产,而非某个企业或国家的“私有财产”。

商标法的立法原则之一是“保护私权,但不损害公共利益”,若允许将“抹茶”注册为独占商标,相当于将本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的词汇“私有化”,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对这一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权,一家小作坊若生产绿茶粉点心,标注“抹茶口味”本是合理描述商品特点,若“抹茶”被某品牌独占,小作坊反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——这显然与商标法“维护公平竞争”的初衷相悖。

“抹茶”的启示:通用名称的“公地悲剧”与商标的边界

“抹茶”无法注册,本质上是市场规律与法律原则的平衡:通用名称属于“公域资源”,任何市场主体都应有权合理使用,而非被单一品牌垄断,这一案例也提醒企业:商标命名需避开通用名称,选择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标志,才能通过法律保护构建品牌壁垒,而对于消费者而言,“抹茶”的通用化恰恰意味着选择自由——无论购买哪个品牌的产品,只要标注“抹茶”,就能明确知道其原料与风味,这正是商标法“保护消费者权益”的深层逻辑,在商业与文化交织的领域,唯有守住“通用名称不可私有化”的底线,才能让市场在公平竞争中焕发活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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